本文转自:市监观察

近日,南充市蓬安县市场监管局结合“春雷行动2022”食品安全执法子行动,查处了一起餐饮单位涉嫌使用过期食品案,当事人不懂法且极度不配合执法,将受到严厉的处罚。

2022年1月17日,执法人员在位于相如镇玉凤街的某餐饮店开展监督检查,向该店经营者刘某出示执法证后,依法对现场进行检查,发现该店后厨操作间的调味品存放货架上有4瓶“海鲜酱(复合调味酱)”(规格:240g/瓶,生产日期:2019年12月23日,保质期:24个月,贮藏条件:阴凉干爽处),上述食品已超过保质期。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预将上述食品实施扣押强制措施。

执法人员依法向刘某宣读了上述文书内容后,刘某想逃避处罚,拒绝在行政文书上签字确实,趁执法人员不注意,将上述“海鲜酱(复合调味酱)”带出该店,扬长而去,自行销毁了上述超过保质期的“海鲜酱”。执法人员现场进行了耐心的法律教育,在后续调查中,当事人刘某仍不配合调查。

蓬安县市场监管局践行食品安全监管“四个最严”的要求,依法对其立案调查,责令该店立即整改,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等待他的将是严厉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拒绝、阻挠、干涉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食品安全监督检查、事故调查处理、风险监测和风险评估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二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条规定:隐藏、转移、变卖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的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春节将近,蓬安县市场监管局提示各类市场主体要守法经营,严格落实市场主体责任,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下一步,该局将按照“春雷行动2022”执法行动“查处一批,曝光一批,规范一批”的要求,形成打击问题食品的高压态势,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健康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