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转自:吐鲁番网警巡查执法

你是否出于“仗义”,曾将信用卡借给朋友使用?请谨慎为之。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出借信用卡导致的纠纷,虽然信用卡借款并非持卡人使用,却也不得不为朋友的恶意透支埋单。

李济良 作

案情简介

2018年8月,李刚以其资金紧张为由,向张丽借款10万元用于周转,并承诺3年内偿还,张丽拒绝了李刚的请求。后李刚再次借款,张丽将她的一张额度为20万元的信用卡借给李刚使用,并告诫李刚按时偿还信用卡,否则收回该卡,同时付清所刷款项。

2018年9月至2019年12月,李刚共刷信用卡42万余元。每月张丽将银行信息转发给李刚,由李刚直接偿还。一年多时间里,李刚边刷边还,截至2019年12月,李刚逾期未还信用卡款项达21万余元(含分期手续费、利息及违约金)。此后,李刚再未偿还过信用卡。

2020年3月起,张丽多次接到信用卡开户行的催款电话。同年5月,银行强行扣除张丽工资卡中的所有余额,但也未能结清李刚所欠款项。

此后每月,银行都会给张丽打电话或派人前往其单位催收。张丽将银行信息、扣款截图转发给李刚,李刚不予理会。

张丽前往李刚家中,其家人并不承认李刚所欠款项。

今年2月,张丽将李刚诉至乌市沙区法院,要求李刚立即偿还所欠款项,并恢复其在银行的个人信用。

法院审理

乌市沙区法院审判员、三级法官陈辉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四款规定,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可以视为合同成立。

虽然双方借贷关系明确,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出借信用卡及信用卡使用情况的证明责任应由出借人承担,如果出借人不能举证,则应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

在本案中,张丽主张其出借信用卡应属于借贷关系,但因其在出借信用卡期间并未与借卡人有过对账记录,也未留存借卡人使用信用卡的有关证据,加之其在出借信用卡期间自己也有使用信用卡消费的行为而未留存证据,致使其举证困难,最终撤诉。

法官提醒

信用卡是持卡人主动向银行申请,银行在审核持卡人资质条件且认为其符合办卡要求的前提下,与持卡人达成的一种合约关系,并向持卡人下发信用卡提供后续用卡相关服务。

陈辉说,信用卡章程是持卡人与银行之间的契约,具有法律效力,出借信用卡给他人使用本身就违反了契约内容。

根据有关规定,持卡人信用卡仅限于合法持卡人本人使用,持卡人不得出租或转借信用卡及其账户。办理了信用卡即是与银行达成协议,持卡人出借信用卡的行为即等于出借了自己的信用,他人使用信用卡消费、透支行为及产生的滞纳金均应由持卡人承担偿还责任。

此外,他人持卡期间发生的信用卡套现、诈骗等行为,涉及法律责任的,持卡人本人也难逃其责。

陈辉提醒,信用卡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好个人身份信息,防止信息泄露或出借信用卡等行为。如果信用卡已出借,应及时要求借用人归还信用卡,借用人拒不归还的,可挂失信用卡或修改信用卡密码。同时,应注意保存或收集出借的关键性证据,如聊天记录、双方的书面确认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来源:石榴云、新疆法制报